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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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67號原告 蔡進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奎雄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94,000元(計算式:3797㎡×20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2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510元,尚應補繳70,730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