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親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親字第49號原告 邱孟潔 法定代理人 邱菊萍 訴訟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王家鈺 律師被告 許洹萌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認領原告之女 邱芯瑜 (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其子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邱孟潔(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101年
6月間,經由臉書社群網站與被告認識交往,進而發生關係,結果在104年8月間不慎懷孕,於105年5月12日剷下非婚生子女邱芯瑜,有事實足認被告為非婚生子女邱芯瑜之生父,爰依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對於原告之主張沒意見等語。
三、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民法第106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有戶口名簿、出生證明、孕婦健康手冊、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與被告臉書訊息附卷可參,並經本院命被告於105年11月24日至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為父子間之親子血緣鑑定,鑑定結果略以:1、不能排除許洹萌與邱芯瑜之親子關係。2、親子關係指數(CPI)為:0000000.78556;亦即"許洹萌是邱芯瑜的親生父親"這個可能性與"任何台灣地區漢人偶然具有是邱芯瑜的親生父親所必須具備的基因半型"這一個可能性相比,大約為:0000000.00000000倍。3、也就是說許洹萌與邱芯瑜之親子關係確定率為:99.999925%;因此許洹萌是邱芯瑜的親生父親,這個假設由此次測試上可以證實,此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105年12月2日出具之親子鑑定報告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女邱芯瑜與被告間確具有真實之親子血緣關係存在,足見原告主張邱芯瑜係其自被告受胎所生,要屬真實,堪以採信。從而,原告依前揭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認領邱芯瑜為其子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家事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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