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 賴緯勝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被告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8,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
0元;訴之聲明第2項關於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書部分,則屬非因財產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5,650元(計算式:2650+3000=56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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