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趙鵬盛 原告即反訴被告 趙清河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黃敬德 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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