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1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