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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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ECHSANGA
統一編號:VANMHUEN
統一編號:SRIJANWU
統一編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PECHSANGAMBOWORN、VANMHUENAPICHET、SRIJA
NWUTTHINAN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林蕙芳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至菁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