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4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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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4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即聲請人康英彬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之辯護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7月2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庭訊中已供述綦,實無逃亡、串證或湮滅證據之虞,為此聲請准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經核聲請人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列羈押之理由,但如命具保亦可確保審判、執行之進行,應無繼續羈押必要,准予聲請人於提出新臺幣30,000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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