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6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3,836元,應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5,3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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