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小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196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告 李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58元,及其中新臺幣10,199元自民國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8,824元自民國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0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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