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2年度偵緝字第162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本件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2年度甲○字第453號),簽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乙○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曾於桃園縣桃園市○○路○○○號「虛擬城市○○路咖啡店服務,利用丙○○曾在該地交易「天堂」線上遊戲幣時,取得丙○○所有之「天堂」線上遊戲之帳號及密碼,而於民國91年3月5日下午11時31分許,在台灣地區某不詳地點,未經丙○○之同意,無故輸入藉機知悉之丙○○之「天堂」線上遊戲帳號及密碼,連線至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橘子公司)所維護「天堂」線上遊戲之「青春女神」伺服主機,侵入丙○○位於遊戲中建構之道具儲存區,無故變更其電磁紀錄,將原屬於丙○○所有之寶物、金幣等虛擬物品(+0金幣、+0腕甲、+6十字弓、+2艾爾穆的祝福、+2鋼鐵長靴、+0精靈鏈甲、+1T恤、+5精靈斗篷、+0銀箭、+0治癒藥水、+0自我加速藥水、+0瞬間移動卷軸、+0解毒藥水、+0傳送回家的卷軸等遊戲裝備),以給予之方式轉入其使用之遊戲角色「闇邪魅影」遊戲帳號內,致生損害於丙○○。
二、案經丙○○訴由桃園縣警察局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本件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核其自白與告訴人丙○○指述、帳號證明書、遊戲歷程紀錄、橘子公司復桃園縣警察局91年3月8日桃警刑字第0910026070號函之道具流向表及被告會員資料單等卷證相符,堪信為真實。
二、核本件橘子公司「天堂」線上遊戲虛擬空間中,須以該線上遊戲所使用之「天幣」(指在該虛擬空間中所使用之貨幣)購買,該虛擬空間中遊戲紀錄悉以電磁紀錄維護之,表彰虛擬空間中天幣、寶物、道具等電磁紀錄,於現實生活中,仍具有一定財產上交易價值(如「天幣」與新臺幣得約定交易價格一定之比例匯兌,或逕以一定價值之新臺幣購買虛擬裝備、武器、道具),是該電磁記錄雖為無體物,仍為竊盜罪之客體,86年10月8日修正之刑法第323條已增列電磁記錄關於竊盜罪章之罪,以動產論,復於被告行為後之92年6月
25日公布修正,將該條有關電磁記錄之規定予以刪除,改列為第359條之犯罪,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舊規定,核被告所為,應成立行為時刑法第
323條、第320條之竊盜罪。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經檢察官當庭具體求刑處以拘役,被告表示願受此科刑之範圍(見本院95年2月15日筆錄),茲審酌被告所為固有害虛擬世界財物安全,然念所得利益不多,本院認其求刑為適當,爰於其求刑之範圍內,處刑如主文,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並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本院係依檢察官、被告之請求及同意之科刑範圍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當事人對於本件均不得上訴,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320條、修正前第32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件當事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之依據: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刑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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