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正東選任辯護人游淑惠律師被告黃榮毅選任辯護人 陳志勇 律師
莊志成 律師 林契名 律師被告 方子豪 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 律師
莊頌瑞 律師被告 粘奇勛 選任辯護人 楊凱吉 律師
區育銓 律師被告 郝郁文 選任辯護人 林倩芸 律師
宋建誼 律師被告 焦崇德 選任辯護人 邱昱誠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270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5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9月27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本案卷證繁雜,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米慧
法官陳盈如
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敏芳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