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06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弼堯 被上訴人即被告 薛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06號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萬6,9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