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9,13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