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5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511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甲○○
27、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陸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八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