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原告 朱啟良
朱采苹 朱柏翰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廖麗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複代理人 何勇良 被告 朱廣洲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千4百萬元及其法定利息。
嗣於本件審理中,原告擴張其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6千6百萬元。是本件擴張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千6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8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223,2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69,6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