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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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20號
101年度家親聲字第452號原告 李玟蘭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複代理人 何宛屏 被告 陳銘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九日下午二點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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