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