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聲字第二九二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薛西全 律師相對人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容西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更審前之裁判或仲裁者,應自行迴避,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定有明文,所謂法官曾參與該訟事件之前審裁判,關於法官曾就該訴訟事件有關之刑事案件參與審判不包括在內,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字第四一八五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或第三十二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雖為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然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亦有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抗字第四五七號例例意旨可資參照。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三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九十二年度重勞訴字第一號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由 楊國祥 法官審理,並已訂期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十五分進行言詞辯論庭。惟楊國祥法官曾為審理伊另案之刑事案件之法官,且因該刑事案件與本件民事訴訟有關連,為避免法官有先入為主之觀念,為此聲請裁定楊國祥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其所舉原因,無非係楊國祥法官曾參與其與本件民事訴訟相關連之刑事案件之審判,而非參與本件民事訴訟之前審裁判;又其主張恐楊國祥法官有先入為主觀念,純係當事人之主觀臆測,且與前揭聲請迴避之規定要件不合,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故其聲請迴避,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紀元~B法官蘇姿月~B法官陳月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展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