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975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瀚天 債務人 林文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貳佰伍拾貳元整,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利息,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二成計算之利息,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