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巷23弄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8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改變電度表,使其失效不準,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被告與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
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業法第106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
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
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
瓦特數者。
六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
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