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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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975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陳飛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偉倫展業有限公司黃素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供最新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債務人偉倫展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孫桂柱 已死亡。)
二、債務人偉倫展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黃素珍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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