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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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5號聲請人 馬敏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分別於民國104年7月9日、同年12月
3日依上開公示催告及更正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自
104年12月3日重行起算4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0
5年4月3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0102-NX-0000000-0│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