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質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08號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返還質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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