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8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在案。其於民國92年3月1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為法律適用之準據法,而假釋中之保護管束,核其性質並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年4月)、妨害自由(2月)、贓物(1年6月)、妨害公務(1年
4月)及偽造文書、脫逃、槍砲、毒品(合併定執行刑4年
2月)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板橋地院、臺灣高等法院判刑確定,於92年3月18日入監服刑,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5月26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6033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9月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件及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