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8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自民國96年5月起迄今之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
及薪資結構(如本金、獎金、紅利),並提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年5月迄今之薪資單、96年5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含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⒉承上,若領取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則債務人應提出雇主簽名
與蓋章之切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及每月薪資數額)。
⒊提出96年5月迄今之水、電、瓦斯費、電話、勞保、健保之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⒋說明債務人之住所地與工作場所之距離、主要交通工具、每月
交通費計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計算明細、各細項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說明所租賃房屋之坪數?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應說
明其現職工作內容、每月實際收入狀況,及每月與債務人如何分擔租金與共同生活必要費用。並提出所承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實際支出租金10,000元之證明文件。
⒍說明每月醫療費1,000元係因何疾病之治療而生?有無持續醫
療之必要?相關診斷證明書及96年5月迄今之醫療費用收據影本。
⒎說明債務人之配偶目前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是否領
有殘障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並提出其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⒏說明債務人之女 史宗育 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
其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⒐說明債務人給付其母 林李杏 每月扶養費用2,000元之計算明細
及各細項金額,並提出林李杏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⒑說明林李杏是否領有老人年金?每月若干元?並提出其96、9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6年5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⒒說明其他依法應扶養債務人之母林李杏之扶養義務人(即債務
人之兄弟姐妹)共有幾人?其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金額為何?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