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惠琹 代理人 劉菁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忠文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工作為何?並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稱生活支出每月約新臺幣(下同)3萬5,952元等語,超過桃園市113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萬9,172元,請分項條列式就下列項目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或 陳明 願以1萬9,172元計算聲請人每月支出):㈠請說明現與何人同住,又房租及水電瓦斯費是否為與同住之
人平均分擔?如否,則請具體說明同住之人有何無法分擔上開費用之理由?並提出至少2期之水電瓦斯費繳費收據。㈡請提出至少2期之電話費繳費收據,又此部分顯逾一般平均個人電話費用,請具體說明必要性或修正金額。
㈢請提出每月支出醫療費1,844元佐證資料(含診斷證明書及醫藥費用收據)。
㈣請說明聲請人交通工具為何?請提出至少1個月交通費支出計
算式。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及保單價值等資料;若無,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四、請說明是否仍有領取配偶退役俸每月2萬3,419元?如有領取其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等),則請併說明其數額、期間為何。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11年4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於調解程序已提出部分則無庸重複提出)
六、依聲請人調解程序提出每月收入為5萬4,419元(含薪資3萬1,000元、退役俸2萬3,419元)、支出為3萬5,952元,縱未經本院刪減,每月尚有1萬8,467元可作還款使用,且聲請人並無非金融機構債權人,請具體說明有何無法履行最大債權銀行提出之每月1萬5,208元之還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