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專調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59號聲請人 周文智 相對人 芶宏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薪資新台幣(下同)25,000元,僅需繳納裁判費1,000元,然因原告重複繳交裁判費共計2,000元,本院 爰依 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1,00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