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鍾楓葒鍾碧芬鍾佳妘代 理人 朱陳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忠文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清算前5年內(108年4月至113年3月)經營之妘之裳商行之期間及每月營收為何?應請提出相關證明,如無法提出,請提出切結書。
二、請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目前工作單位及每月平均薪資為何?並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11年4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於調解程序已提出部分則無庸重複提出)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仍有持續領取租金補助每月4,000元?如有領取其他政府補助(如失業補助、中低收入補助等),則請一併提出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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