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瑞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瑞軍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瑞軍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而受刑人於民國112年4月24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13年10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受刑人於112年4月24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6871號函核准假釋,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