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6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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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684號債權人 鍾鎮安 上列債權人鍾鎮安因與債務人 周文東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鍾鎮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周文東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