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411號原告 曹國明 被告 吳劍鳳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全案事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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