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何宗達 債務人 蔡明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陸仟叁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95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28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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