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三號聲請人 林明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昌發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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