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劉靜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陳一明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陳玉完法官吳麗惠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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