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罪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號聲明人 陳正發 上列聲明人因殺人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二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因殺人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對該裁定不服云云,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魏新和法官蔡國卿法官劉介民法官徐文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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