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之訴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之訴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四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六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六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邱瑞祥法官李文賢法官謝碧莉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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