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3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彥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彥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彥翔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與以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之罪,前經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地院,以各該裁判字號分別判決確定,且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109年7月20日之前;另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嗣由本院以110年度易緝字第1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則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87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7至11所示之罪,則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緝字第19、2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罰,先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時,自應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不得逾越法定刑度範圍之外部界限,亦受「不得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各罪宣告刑後為重」之內部界限拘束,另參酌法律規定裁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並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刑罰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侵害法益、行為次數,以及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111年10月26日之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1紙),復就受刑人所犯之各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均中華民國111年11月0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2月10日109年2月21日107年1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607、8979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607、8979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82、3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6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6號109年度簡字第1814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8日111年4月8日109年6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6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6號109年度簡字第1814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10日111年5月10日109年7月20日備註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35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757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35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757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85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執更助字第208號)編號456罪名交通過失傷害侵占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9月27日108年5月31日109年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82、385號臺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948、949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98號、110年度偵字第87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814號109年度簡字第1505號110年度中簡字第809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08日109年6月19日110年4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814號109年度簡字第1505號110年度中簡字第809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24日109年8月3日110年5月28日備註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55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執更助字第208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443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執更助字第20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510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執更助字第208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5月2日至同年月4日108年5月5日至同年月6日108年5月10日至同年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88、383、389、390、391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88、383、389、390、391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88、383、389、390、39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9、20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9、20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9、20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19日110年8月19日110年8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9、20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9、20110年度易緝字第19、20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6日110年10月6日110年10月6日備註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699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699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699號編號101112罪名詐欺侵占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6月5日108年6月21日至同年8月2日109年3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88、383、389、390、391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88、383、389、390、391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6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9、20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9、20號110年度竹簡字第787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19日110年8月19日110年11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9、20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9、20號110年度竹簡字第787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6日110年10月6日110年12月21日備註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699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699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0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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