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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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七八六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丁○○
原告因給付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叁仟陸佰貳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壹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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