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七八二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水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肆仟
   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叁仟捌佰陸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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