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8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夢想系統櫥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蘿霏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范姜毅
一、債務人蘿霏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參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范姜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參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就上述債務,如債務人其中一人為全部或部分清償,另一人於清償範圍內免其清償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如對債務有爭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