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1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852號
原   告  劉芬華
訴訟代理人  邵京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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