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852號
原 告 劉芬華
訴訟代理人 邵京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