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25號原告 楊清安楊杉木 之繼承人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莊偉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376號偽造文書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經本件原告提起告訴,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他字第37
6號案件偵查中,而被告是否涉有偽造文書犯行,該犯罪嫌疑對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為避免裁判歧異,及俾免重覆調查同一之證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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