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社區規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47號原告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原告 莊志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因斯坦國際科技經貿中心管理委員會間因撤銷社區規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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