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3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明股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九八號),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刑法第四十一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易科罰金,如判決主文內漏未記載,而因被告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時,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此經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在案。再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是刑事判決內容有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主旨者,依上開大法官會議之解釋,得以裁定更正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補充裁判,既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主旨,應採同一解釋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七三號、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四○八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五月確定,並均為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之諭知;嗣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三一號刑事裁定就上開二罪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八月,惟該裁定未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二份、刑事裁定書一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相關案卷核閱無訛。揆諸上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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