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崇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崇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蘇崇民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附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蘇崇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5日│103年7月11日│103年7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722號│第9722號│第972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59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59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5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17日│105年8月17日│105年8月1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815│105年度台上字第2815│105年度台上字第2815││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2日│105年11月2日│105年11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915號。│││2.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59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10日│103年8月24日前後2日│103年8月24日前後2日││││之某時│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722號│第9722號│第972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59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59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5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17日│105年8月17日│105年8月1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815│105年度台上字第2815│105年度台上字第2815││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2日│105年11月2日│105年11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915號。│││2.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59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編號│7│8│9│├────────┼──────────┼──────────┼──────────┤│罪名│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1月│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13日│103年8月15日│103年9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722號│第9722號│第2367、237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59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59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17日│105年8月17日│106年4月12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815│105年度台上字第2815│105年度上訴字第942號││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2日│105年11月2日│106年6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915號。│1.彰化地檢106年度執│││2.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以105年│第3596號。│││上訴字第59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2.附表編號9至10所示│││月確定。│之各罪,業經本院以││││105上訴字第9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編號│10│││├────────┼──────────┼──────────┼──────────┤│罪名│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67、237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12日│││├─┼──────┼──────────┼──────────┼──────────┤│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4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6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彰化地檢106年度執│││││第3596號。│││││2.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以│││││105上訴字第9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