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金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金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金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冠吾選任辯護人吳麗珠律師上列被告因期貨交易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5年8月19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謝琬萍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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