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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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88號上訴人上河國社區管理委員會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蔣赫 被上訴人 黃學藤 即被告
許麗珠 黃得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488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400,320元(70.84×48,000=3,400,3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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