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 陳清課 訴訟代理人 陳靜湄 被告 洪名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陳盈螢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士偉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