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9號原告 胡翎纕 被告 洪名謙
朱冠綸 劉柏仁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就被告洪名謙、朱冠綸、劉柏仁部分)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追加被告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及理由:
(一)被告洪名謙:願意如數賠償,但要分期付款。
(二)被告朱冠綸:願意賠償新臺幣10萬元至20萬元。
(三)被告劉柏仁:願意和解,但要等出監後賺錢才能賠償。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名謙、朱冠綸、劉柏仁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81號),關於犯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而詐欺原告胡翎纕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就此部分,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陳盈螢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士偉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