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凌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凌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凌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簡稱: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記載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意旨並無違誤,應予准許。爰對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記載各罪刑,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凌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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